
出口到土耳其和印度要特別注意:貨物到港前,目的港客人進行艙單申報后,貨權即轉自動轉到收貨人手中。船公司、貨代都沒有權利把貨拿出來,想要轉賣或者退運,要得到原始買家的授權。有些垃圾客戶利用本國海關規定,故意拖欠貨款,等海關拍賣時再低價買入,我出口企業需特別注意!
在這里,我們必須先了解一下土耳其海關在退貨方面的規定和流程:
(一)出口方向海關提交書面聲明,解釋退貨理由及原因(如未收到貨款),并要求將貨物退回;
(二)進口方出具同意退貨的聲明(如果是定牌生產的貨品,進口方還需提交聲明,表明同意出口方出售其產品);
(三)出口方支付清關費、海運費、碼頭操作費(THC)、裝貨費(Loading Fee)等各項費用(實務操作中基本不可能迫使沒有收貨的進口方承擔上述費用)。
本案的出口商最終未能追回貨物或款項,令人遺憾。反思整個案件處理過程,問題的癥結何在?
對出口商不利的海關規定,奠定了這場悲劇的主旋律!
在船只到達土耳其港口前,貨代即需要將貨物登記在收貨人名下,將來如有任何變更,均需獲得原收貨人的書面同意。這樣的規定所產生的直接結果,就是所有權在貨物實際交付前已經轉移至收貨人,而不論收貨人是否完成了其在貿易合同中的各項義務。
毋庸置疑,土耳其海關的規定是以保護本國進口商利益為首要考量的,而要改變這種顯失公平的規定,需要土耳其立法機關的自覺,因而短期內得到根本性扭轉的可能性不大。
在貨物到港后至提貨前,土耳其進口商一直處于主動地位,進口商的蓄意拖延致使出口商遭受巨大損失。
根據土耳其海關規定,貨物到港后進口商應在45天內完成提貨手續,否則貨物將被罰沒(confiscate)并進行拍賣。不過45天屆滿后,收貨人(買方)有兩次申請延期的機會,每次30天,且不需要提交延期理由。此后,收貨人還有一個申請延期30天提貨的機會,但需向海關解釋延期原因。因此,在收貨人的配合下,貨物在到港后135天內通常不會進入拍賣程序,不過在此期間產生的滯港、倉儲等費用難以避免。
在本案中,貨物到港時間是2006年1月30日,135天之后(也就是6月中旬)貨物必然會轉入土耳其海關倉庫,以待拍賣。但海關準備拍賣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因而通常在第135天之后的一個月內,進口方有機會在支付相當于貨值1%的罰金后中止拍賣程序,重新獲得提貨權。本案由于缺乏買方的配合,貨物進入海關拍賣倉庫,對于出口商而言,則意味著貨物推定全損。
即使出口商選擇諸如即期付款交單等較為謹慎的付款方式(一般來說可以減小風險發生的概率),也不能徹底杜絕進口商的欺詐風險。面臨買方要求先行放貨或延期付款,出口商必然會左右搖擺、舉棋不定:一方面擔心買方收貨后不付款的信用風險,另一方面擔心如不放貨導致貨物被拍賣而遭遇全損。那么,以本案為鑒,廣大出口商應該如何采取更為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呢?
(一)掌握轉賣或退運的時間要素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首先,要清楚辦理轉賣和退運手續所需的時間都是較為充裕的;其次,辦理這些手續又都有一個時間限度,如不能在貨物到港后135天內完成,就難保貨物的安全。因此,在與土耳其進口商交易時,如有任何跡象表明買方發生違約風險時,出口商都應未雨綢繆,立即著手做好退運或轉賣的準備工作。當出現本案中債務人拖延付款又拒絕配合退貨的情形時,通常意味著買方有意圖謀利用海關規定從中漁利。本案中,出口商的猶豫不決、消極等待是最不可取的解決方式。
(二)土耳其海關雖然要求提交買方的同意退貨聲明,但在實務操作中,賣方也可以嘗試通過其他替代性文件謀求海關的認可。
在本案中,賣方制作了一份授權書,解釋了買方不能履行付款責任又拒絕提供同意退貨聲明的情況,請求海關同意賣方安排退回貨物,以免貨物全損;同時指定貨代為其全權代理,在土耳其辦理相關手續。賣方的授權書經過其注冊地公證處的公證和土耳其駐華領事館的認證,確保了該文件在土耳其具有法律效力。通過貨代從中積極斡旋,海關最終接受了賣方的陳述,只可惜為時已晚,貨物已被列入海關拍賣名單。
如果從貨到開始計算,買方超過45天未付款,賣方就應該開始操作上述手續。授權文件的公證、認證一般至少需要兩周時間,加上正本文件的郵寄、傳遞,又是30天。貨代手里有了授權書,貨物就有了轉賣或退運的可能性,賣方的劣勢地位就會因此發生扭轉轉。
(三)在準備授權書、催促付款的同時,應繼續與買方保持良好溝通,爭取靈活處理。
由于賣方所處的不利地位,在拒收風險發生時,出口商應表現出更大的靈活性,而不是簡單地要求買方立即支付全款??紤]到可操作性及回款的安全性因素,一般可以要求買方提供票據作為擔保放貨,是一個相對較好的選擇??傊?,本案中貨代為促成退貨投入了大量精力,如果不是賣方在前期浪費了寶貴時間,本可通過退貨減小部分損失。牽扯到拒收案件,時間是關鍵,如果賣方感覺自行處理力不從心,可盡早與有能力處理此類情況的機構聯系,尋求專業協助。
據專業人士介紹,印度貿易需注意兩點:一、印度的法律允許進口商不付款不提貨;二、在印度退貨很難。出口印度可能遭遇到的最惡劣的結果是——滯港拍賣,貨款兩空。
跟印度人做生意,常常會發生這樣的情況:貨款收到了30%,貨物已經在海上漂了,這時印度進口商發來一封信說要打五折。此時是進也不是,退也不是,只能束手無策。印度人之所以敢這樣做,是因為這是合法的,他不必承擔責任。
印度人的“不付款”在技術上是合法的:當貨物抵達前三天,印度進口商會做一個倉單申報,其中會寫進口人的進口編碼,這些都是合情合理合法。不合理在于,海上貨權和在地貨權分離是本質貨主(發貨人)認為持有提單便可控制貨權,但印度貿易的提單只是海上貨權,而非LANDING RIGHTS(在地貨權)。
貨物抵達印度港口,需要提前3天進行IGM(貨物艙單申報),一旦注明了進口人編碼 (IEC編號),貨權便已轉移進口商;此時,無論貨主、貨運代理或者船運公司,都無法控制貨權,無論FOB或CIF條件下,無論提單是否“TO ORDER OF SHIPPER”(指示提單),無論提單是否在你手上,無論是L/C, D/P或者T/T,印度進口商都可以不退運,并且等待海關拍賣獲得貨物。因為在海關拍賣的同時會首先通知提單收貨人,因為提單收貨人在當地屬于第一受益人。以APL(美國總統船運)的內部規定為例,船到港前,必須提交IEC編號,這是法令,印度貨物的在地貨權,中國工廠不能掌握。因此,與印度進行貿易需謹慎!
出口商需憑原進口商提供的放棄貨物證明、有關提貨憑證及出口商要求退貨函電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倉儲費、代理費等合理費用后辦理退運手續。
如果進口商不愿給出口商出具不要貨的證明文件,出口商可憑進口商拒絕付款或提貨的函電或由銀行或船代理提供的進口商不付款贖單的函電、有關提貨憑證及賣方要求將貨物回運的函電委托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關港口海關提出退運要求,并辦理有關手續。
如果貨物被進口商從海關提出,因質量問題需要退貨的,進口商已交付的進口關稅也可以退還,不過只能退還原來所交關稅的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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